聽力檢查室-性能標準
依衛生福利部聽力所設置標準,設聽力設施者,應有二十平方公尺以上,合併設置 語言治療部門者,應有三十平方公尺以上,且具備下列設施:
(1)聽力檢查室:室內全頻噪音量應具三十分貝(dBA)以下。
(2)聽力檢查儀:
A領有行政院衛生署醫療器材許可證。
B應至少含氣導、骨導、遮蔽之檢查功能。
(3)應有等候空間。
(4)應有保存執行業務紀錄之設施。
應有明顯區隔之獨立作業場所及出入口。在這裡輸入您的文字。
聽檢室(控制室)空調圖
•空調(含消音設備)
•維修(隔壁空間天花須留維修口)
•照明(崁頂式,13W以上LED燈-可調光開關option)
語言治療室
依衛生福利部語言治療所設置標準
設語言治療設施者,應有二十平方公尺以上,其並設置聽力部門者,應有三十平方公尺以上,且具備下列設施:
(1)語言治療室:應符合室內環境之背景噪音 噪音比擬教學視聽室之規範值四十五分貝(dBA)。
(2)鏡子。
(3)教具、錄音器材等評估與治療工具。
(4)應有等候空間。
(5)應有保存執行業務紀錄及貯放教具之設施。
(6)應有明顯區隔之獨立作業場所及出入口。
國外參考標準
美國國家標準研究所(ANSI 1991)
聽檢室(控制室)平面圖
•檢查室-受檢測者進行聽力評估檢查,其背景噪音須小於30dBA
•控制室-檢測者於控制室以聽力檢查儀施行檢查依衛生福利部語言治療所設置標準